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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污水治理 不搞“一刀切”提高治理效率基础

农村污水治理 不搞“一刀切”提高治理效率基础

* 来源 : 慧聪水工业网 * 作者 : admin * 发表时间 : 2018-06-28 * 浏览 : 377

    一边是农村每年产生污水90多亿吨,处理率却仅为22%,远低于城镇污水90%以上的处理率的现实;一边是污水治理设施“建好不用、只晒太阳”的现象普遍存在。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8年第2号公告——2017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显示,环保项目建设缓慢或建成后闲置情况较为严重。例如,江苏省195个污水处理设施有146个闲置,涉及投资10449.77万元,真正运行率还不到10%。(6月21日《经济参考报》)

    农村污水治理陷入困境,从建设角度来说,是盲目追求处理技术高大上的结果。农村布局分散、规模较小、村镇人口流动性大、水量不稳定,如果盲目套用城市标准,按照城市污水治理的要求,要求达到一级A,甚至地表IV类,往往会拖垮地方财政,最终不了了之。

    从考核标准来说,也并非越严格越好,排放标准过于严格,甚至远超技术水准,效果就很容易南辕北辙。所以,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,要和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相契合。适度超前,是可以的,也就是说“跳一跳,能够摘到桃子”,是其最佳标准。

    农村既然有污水存在,当然也就存在有污水治理的需求。但也要看到,这种需求有轻重缓疾之分,有切实解决污水处理的动因,也有政绩因素的影响。一些地方,经济建设、民生工程没有起色,于是就紧紧抓住污水处理这一救命稻草,争取专项资金,硬上项目,粉饰政绩。结果无论是需求,还是地方财政,都难以支撑,最终建了设施却难以运行。

    要避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成为“晒太阳”工程,首先是要端正“初心”。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资金,不是唐僧肉,不是谁先舀到谁就能吃。这就需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,对于只建不用的污水处理项目,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;对造成严重资金浪费的,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对环保和污水处理项目施以双重问责,能让地方真正重视污水处理的需求,也会充分照顾到地方财政的可承受性,从而在污水处理设施上做出审慎、客观的选择,真正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。

    其次,是要寻找合适的污水处理方式,确立正确的考核标准。不搞“一刀切”是提高农村污水治理效率的基础。是采用集中式、分散式,还是是一家一户式?这都应从村镇人口流动情况、经济发展水平、地形地貌、村庄分布特征等实际出发,综合考虑。对于污水处理的考核,也应充分尊重这一实际,尊重村镇在污水治理上的创造性和能动性。

    再次,是要培养农户的付费意识。以“政府投入公共服务为主,农民缴费参与公益事业为辅”的原则,建立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长效资金保障机制。因此,培养农户在污水处理上的付费意识,就很有必要。如果没有这样的意识,就难以保证这样的机制形成。